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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个体工商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2017-05-25 18:12

一、个体工商户单位**

(一)办 理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已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未满55周岁;

2、在我市已办 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以为其本人及雇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资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保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个人**清册》一式二份(五人以上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缴存人基本养老**个人账户表或基本养老**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办人、缴存人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委托扣款账户***(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 理流程

(四)办 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二、个人账户转移

(一)办 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的应办 理缴存人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1、缴存人调入本市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雇员与商户经营者解除雇佣关系后,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应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下;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后,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只能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下,再对其单位账户进行销户。

(二)所需资料

1、《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一份;

2、转出职工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调入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须同时提供新单位招录证明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个体工商户雇员与商户经营者解除雇佣关系转入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的,须同时提供商户经营者出具的解除雇佣关系证明原件一份;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转入自由职业者管理专户的,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 理流程

(四)办 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现场办结。

三、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年检、缴存基数变更、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与一般缴存单位的业务办 理流程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

个体工商户及雇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 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体工商户及雇员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 理。